|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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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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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凯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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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凯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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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陈凯与薛勇、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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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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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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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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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区支行、安阳市润禾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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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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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李瑞琴与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登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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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瑞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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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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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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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唐浩然与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姜英巍、李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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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唐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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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唐浩然与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姜英巍、李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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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唐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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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唐浩然与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姜英巍、李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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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唐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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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京0112民初21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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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11-10 |
| 2 | (2020)京0112民初21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 被告- 安阳市顺达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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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70 | 2020-08-13 |
| 3 | (2020)京0112民初21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 被告- 安阳市朗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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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70 | 2020-08-13 |
| 4 | (2018)沪0115民初533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潘巍翀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薛亚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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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6-25 |
| 5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潘巍翀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薛亚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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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9-01-22 |
| 6 | (2018)豫0506财保16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内黄县长庆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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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9-01-13 |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州福尔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凯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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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8-12-23 |
| 8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凯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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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 9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凯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薛亚坤 李飞飞 姜英巍 韩守花 薛登玉 薛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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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 10 | (2018)渝0112民初79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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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豫0502执86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0 | 详情 |
| 2 | (2019)豫0502执2785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5 | 详情 |
| 3 | (2019)沪0115执23804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4 | 详情 |
| 4 | (2018)豫0506执166号 |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3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皖0207民初555号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牛爱青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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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5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牛爱青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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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555号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牛爱青:本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5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吴德文联系电话:0553-5968675本公告于2021年6月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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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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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502民初1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瑞琴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薛登玉 薛英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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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登玉、薛英芬:本院受理原告李瑞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5刊登日期:2020-04-10上传日期:2020-04-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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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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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02民初18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马红强 被告- 李建华 蒋英巍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阳博大优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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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蒋英巍、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博大优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红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02民初186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3刊登日期:2019-12-26上传日期:2019-12-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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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 4 |
(2018)皖0291民初496号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姜英巍、韩守花、薛登玉、薛勇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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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4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凯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薛亚坤 李飞飞 姜英巍 韩守花 薛登玉 薛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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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496号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姜英巍、韩守花、薛登玉、薛勇:本院受理原告凯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飞飞、姜英巍、韩守花、薛登玉、薛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9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万洪联系电话:0553-57709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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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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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2民初1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汤阴县白营镇喜洋汽车展示店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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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阴县白营镇喜洋汽车展示店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5刊登日期:2019-06-17上传日期:2019-06-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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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 6 |
(2018)民初496号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姜英巍、韩守花、薛登玉、薛勇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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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初4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凯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薛亚坤 李飞飞 姜英巍 韩守花 薛登玉 薛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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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496号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姜英巍、韩守花、薛登玉、薛勇:本院受理原告凯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飞飞、姜英巍、韩守花、薛登玉、薛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于开庭前三日起公布于本院公告栏内,请自行查看。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七日承办法官:万洪联系电话:0553-57709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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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 7 |
(2019)渝0112民初31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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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31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浩然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薛亚坤 李建华 姜英巍 薛勇 薛英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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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3176号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本院受理原告唐浩然与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700元、借款期内利息1417.5元,并自逾期之日起,以3211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息随本清;2、请求判令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对上述欠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9日14:10分在本院十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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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 8 |
(2019)渝0112民初31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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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31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浩然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薛亚坤 李建华 姜英巍 薛勇 薛英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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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3170号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本院受理原告唐浩然与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1500元、借款期内利息4545元,并自逾期之日起,以1560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息随本清;2、请求判令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对上述欠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9日14:10分在本院十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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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 9 |
(2019)渝0112民初31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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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31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浩然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薛亚坤 李建华 姜英巍 薛勇 薛英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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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3174号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本院受理原告唐浩然与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600元、借款期内利息1872元,并自逾期之日起,以434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息随本清;2、请求判令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对上述欠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9日14:10分在本院十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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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 10 |
(2019)渝0112民初31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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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31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唐浩然 被告-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薛亚坤 李建华 姜英巍 薛勇 薛英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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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3172号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本院受理原告唐浩然与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800元、借款期内利息4032元,并自逾期之日起,以488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息随本清;2、请求判令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对上述欠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李建华、姜英巍、薛勇、薛英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9日14:10分在本院十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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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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