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黄市监处字[2021]29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YJ18F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佛工业园凤凰五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康身份证号码:610114*********518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佛工业园凤凰五路88号2020年6月19日,我局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埔市监特令[4401122020]第061941号),内容为:广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德气体公司”)使用1条约20米的压力管道、30米空气管道、40米空气管道、30米氮气管道共4条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设备。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1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用的部分压力管道未经检验,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总长度为219米(压力管道的起止点详见压力管道安装汇总表,证明书编号:WSD-20201023)。该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为1.30Mpa,工作压力为1.0Mpa,介质为氮气或空气,主管管径为DN219、支管管径为DN168,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所指的压力管道。当事人于2020年4月21日取得制氮系统的试生产批复后,涉案管道即投入使用,之后一直处于在用状态。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1份,;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证据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埔市监特令[4401122020]第061941号),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12英寸集成电路生产线大宗气体供应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ZHAENR-181001-2019-CI-0002)、《广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12英寸集成电路生产线大宗气体项目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WS20190301)、压力管道设计文件(设计编号:2019GC2-088)、广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告知表(受理号:AD1611911444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工程编号:WSD-190325)、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编号:SH/T3503-J107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管GC粤A2086(19)-1)、2019年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结论报告(报告编号:DA0019070006)、2020年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结论报告(报告编号:DD0020090010)、《广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12英寸集成电路生产线大宗气体项目9000制氮系统管道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WS2020092101)、压力管道的广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告知表(受理号:AD12120127549)、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特种承压设备资料交接回执单(记录编号:906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工程编号:WSD-20201023),工程交工验收证书。2021年2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对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的压力管道;二是处4万元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82378878,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
展开
|
2021-02-0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