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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甬金

    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嵊州市甘霖镇工业园区(甬金高速公路出口)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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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执复1号 -

    复议申请人-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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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02-08 2019-03-04
    2

    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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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民终2768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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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9 2018-05-21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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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沪02执异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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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15 2017-09-30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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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沪02执异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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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14 2017-08-02
    5

    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与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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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83民初852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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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7-04-24 2017-07-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浙0683民初8527号_原告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与被告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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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83民初852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 被告- 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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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8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驳回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原告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2584737,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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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2
    2

    (2016)浙0683民初8527号_原告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诉被告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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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83民初85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 被告- 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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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852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填方损失10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相泽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作为、人民陪审员张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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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7
    3

    (2016)浙0683民初2549号原告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诉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判决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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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83民初254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 被告- 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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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诉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254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与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场地租赁补充协议》无效;二、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因上述合同无效给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造成的损失1578479.72元,并返还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履约保证金10000元,两项合计为1588479.72元,款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59元,由原告嵊州市东晨电声配件厂负担25184元,由被告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275元(限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45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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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30
    4

    (2016)浙0683民初2549号案件原告嵊州市东晨配件厂诉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本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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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83民初254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东晨配件厂 被告- 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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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东晨配件厂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25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补充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945307元,返还租金及押金160000元,合计510530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吴校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大华、人民陪审员董瑛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6-06-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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