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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穗强建筑

    广州市穗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38号1911房(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黄市监处字[2020]74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以西、广惠高速南侧地段的,萝岗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期)楼盘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工地内设置了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食堂,食堂员工正在制作并分配餐饮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0年7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在其承揽的萝岗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期)楼盘项目工地内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设置了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食堂,向工人提供餐饮,其中,中餐和晚餐补贴后分别收取4元/餐,6月份中、晚餐用餐数总计是1281人次,7月份的中、晚餐用餐数总计是942人次,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为8892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工程总承包方(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3、现场检查记录壹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陆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四份、工程总承包方(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询问笔录》二份;5、当事人与工程总承包方(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的《建筑工程劳务专业分承包合同》六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6、工程总承包方(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九份;7、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食堂用餐人员记录复印件三份;8、当事人用于工地食堂6月份、7月份伙食补贴《费用报销单》二份,工地食堂菜谱复印件一份;9、当事人工地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二份。  以上证据已经由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0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埔市监长岭处听字〔2020〕0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供餐场所暂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畴”的规定,当事人设置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应当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主动能够在立案后积极改正并完成整改,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处罚;罚款¥5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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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8 详情
    2 穗综埔处字〔2020〕第3600038号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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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粤穗南综执(五)罚字〔2020〕334号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广州市穗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捌万叁仟玖佰柒拾肆圆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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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粤穗南综执(南)罚字〔2020〕394号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广州市穗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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