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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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梁华基与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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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梁华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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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7-05 |
| 2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霍达能、张瑞娴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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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于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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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11 |
| 3 |
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晶盈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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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57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元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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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19-05-2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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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梁华基 被告- 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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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梁华基与被告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2、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利息13万元(按年息18%从2020年5月3日起计至2020年8月2日,200万*18%÷12*3=9万,从2020年8月3日暂计至2020年9月2日,200万*24%÷12=4万),利息应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上述1-2项合计213万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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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 2 |
(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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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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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梁华基与被告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2、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利息13万元(按年息18%从2020年5月3日起计至2020年8月2日,200万*18%÷12*3=9万,从2020年8月3日暂计至2020年9月2日,200万*24%÷12=4万),利息应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上述1-2项合计213万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1、2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14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王靖妮电话:8660817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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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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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9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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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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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霍达能、张瑞娴:关于(2016)粤0606执937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霍达能、张瑞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立平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391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606执异3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变更于立平为(2016)粤0606执937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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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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