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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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云闪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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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1237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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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3-31 |
2 |
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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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999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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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3-30 |
3 |
广州市星充充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汇象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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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83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星充充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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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7-08 |
4 |
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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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1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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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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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洪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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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401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振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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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1-11 | 2021-04-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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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2332号李振洪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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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3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振洪 被告- 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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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332号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振洪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振洪与被告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驳回原告李振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62元,由原告李振洪负担。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269632021-08-2316:46:26:0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1)粤0106民初2332号李振洪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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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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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5373号向号麟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驰杰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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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53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向号麟 被告- 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云驰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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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5373号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驰杰: 本院受理原告向号麟诉被告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驰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驰杰送达(2021)粤0105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3日内向原告向号麟清偿欠款2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 二、被告云驰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向号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2元,由原告向号麟负担824元,被告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驰杰共同负担2198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954102021-07-2015:22:22:0联系人:朱志伟、钟绮雯(2021)粤0105民初5373号向号麟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驰杰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驰杰: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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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3 |
(2021)粤0105民初10862号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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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8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闪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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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0862号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请:1、解除原被告签署的《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场地租赁仓溺》;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租赁费422400元,并承扭违约金12672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474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0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843242021-07-0715:54:11:0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2021)粤0105民初10862号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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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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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5373号向号麟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驰杰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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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53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向号麟 当事人- 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云驰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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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5373号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8号、620号,会展南一路1号、3号602房(自编)A13-18)、云驰杰:本院受理原告向号麟诉被告云驰杰、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5373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30000元;2、被告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每天支付逾期利息1150元直至全部清还上述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上述逾期利息为86250元;3、被告云驰杰对被告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详见起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另本案于2021年7月6日16时15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3法庭(广州市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8742142021-04-1415:36:51:229联系人:朱志伟、钟绮雯(2021)粤0105民初5373号向号麟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驰杰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8号、620号,会展南一路1号、3号602房(自编)A13-18)、云驰杰: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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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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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5953号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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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595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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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5953号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8号、620号,会展南一路1号、3号602房(自编)A13-18):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5953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451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19.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详见起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另本案于2021年7月6日16时15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3法庭(广州市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8741982021-04-1415:34:52:153联系人:朱志伟、钟绮雯(2021)粤0105民初5953号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8号、620号,会展南一路1号、3号602房(自编)A13-18):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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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6 |
(2021)粤0106民初2332号李振洪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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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3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振洪 被告- 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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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332号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李振洪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8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判令被告立即清理退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入资金损失共计184737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75000元;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7702.11元;五、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481702021-03-2516:53:28:92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1)粤0106民初2332号李振洪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020-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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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7 |
(2020)粤0105民初18306号广州市星充充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汇象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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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83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星充充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汇象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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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8306号广州市汇象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F3158):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星充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汇象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就(2020)粤0105民初18306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1、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8306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2、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65000元(附件清单);3、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537173752020-12-1816:38:32:618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0)粤0105民初18306号广州市星充充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汇象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广州市汇象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F3158):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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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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