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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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交监罚字〔2019〕第4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 |
现已查明,2019年9月30日12时,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将防台风应急响应提升至Ⅱ级,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逐一电话询问主管的全市各水运项目防台布置工作。9月30日下午16:18分向宁波冠保码头有限公司5万吨级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单位宁波冠保码头有限公司联系人吴XX询问时,其答复为“项目已停工,人员待撤离。”9月30日20:30戚家山街道人员现场巡查发现现场仍在施工作业。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经向监理单位核查,现场施工至当日22:00后开始撤离。本机关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同时责令你单位加强工程监管,不得隐匿、谎报工程有关情况。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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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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