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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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立平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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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立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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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杨立平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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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立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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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沈仕胜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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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沈仕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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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张飞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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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张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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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友珍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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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友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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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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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长春振宇机电成套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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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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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6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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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60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友珍 被告- 宁波玉士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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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玉士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李友珍等4人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案,已于2018年8月1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60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宁波玉士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支付李友珍等4名申请人拖欠的工资及基本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8293.2元。二、被申请人宁波玉士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支付李友珍等4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20539.5元。上述二项共计人民币148832.7元,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确认申请人张飞、杨立平、沈仕胜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四、驳回李友珍等4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你单位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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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2 |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6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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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60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飞 李友珍 沈仕胜4人 杨立平 被告- 宁波玉士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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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玉士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友珍、张飞、杨立平、沈仕胜4人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8〕第606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3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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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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