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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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金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金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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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金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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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金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敦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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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敦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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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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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50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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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50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金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根 宁波桑夏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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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5065号陈建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桑夏车业有限公司、陈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判决:一、被告陈建根支付原告杭州金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2628.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建根赔偿原告杭州金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12628.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杭州金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原告杭州金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2元,由被告陈建根负担12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联系人:许健、张飞联系电话:0571-86373508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建安路47号塘栖人民法庭被告身份信息如下:被告:陈建根,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拥军路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90116479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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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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