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工商处字〔2016〕第127号 | 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因此我们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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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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