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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福物流

    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通市开发区通富南路7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再旺、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612执保644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李再旺
    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5-27
    2

    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大达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612执保643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南通大达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5-27
    3

    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与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李再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612执保642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李再旺
    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5-27
    4

    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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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2执311号之二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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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1-29
    5

    南通市文峰经济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李再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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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602执异1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1-01-04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李再旺、聂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苏0602执3651号之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收起

    ... 展开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0-10-10 2020-10-27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腾置业有限公司、李再旺、聂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602执51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收起

    ... 展开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1-01-04
    8

    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再旺、聂强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602民初688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1-01-04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李再旺、聂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苏0602执3651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收起

    ... 展开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0-08-11 2020-10-27
    10

    179江苏联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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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691民初179号之一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联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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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30 2020-07-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沪0115执2514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01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李再发、李再旺、聂强、南通京扬数码城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苏0591民初3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 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 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 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李再发 李再旺 聂强 南通京扬数码城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李再发、李再旺、聂强、南通京扬数码城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333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李再发、李再旺、聂强、南通京扬数码城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33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8378179.17元,至2019年5月8日的欠息1474747.57元,以及自2019年5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李再发、李再旺、聂强对被告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李再发、李再旺、聂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数码城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帐款(租金、详见质押物清单)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065元,由被告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李再发、李再旺、聂强、南通京扬数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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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3
    2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李再发、李再旺、聂强、南通京扬数码城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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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3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 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京扬数码城管理有限公司 聂强 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李再发 李再旺 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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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李再发、李再旺、聂强、南通京扬数码城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333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苏州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京扬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李再发、李再旺、聂强、南通京扬数码城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48378179.17元并支付利息1474747.57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8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就被告一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依法判令原告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八质押租金范围内直接向承租人收取并就该部分租金优先受偿;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0月20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20-07-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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