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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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晟恒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余杰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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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3民初355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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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6-30 |
2 |
罗家会与张仁治、许昌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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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3民初30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罗家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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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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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全与张仁治、成都鑫捷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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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3民初395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郑德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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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19 |
4 |
庄华玉与成都鑫捷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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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3民初392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庄华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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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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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平,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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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3执1389号 | 人格权 |
当事人-李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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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15 |
6 |
李兴平、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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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申627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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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26 |
7 |
韩永松、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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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5555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上诉人-韩永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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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14 |
8 |
李忠兰、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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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5553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忠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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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14 |
9 |
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晟恒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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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3执异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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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16 |
10 |
李兴平、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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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267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李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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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0-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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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13民初3320号原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可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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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3民初3320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可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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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3民初3320号原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可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四川可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气费802,274.14元及违约金69,797.85元;二、驳回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4元,由四川可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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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2 |
(2018)川0113民初3320号原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可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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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3民初33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可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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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13民初3320号原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可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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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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