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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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骊与符迪文、深圳市启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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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6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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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8-17 |
| 2 |
李骊、符迪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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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3584号 | - |
申请人-李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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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19-12-3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0304民初506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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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6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骊 被告- 符迪文 张少超 金梅 深圳市三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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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619号张少超、金梅:本院受理原告李骊诉被告符迪文、张少超、金梅、深圳市三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启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追加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3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经审查,深圳前海启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启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深圳前海启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启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748737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7248170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13%计算,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29日596119元)。2、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决本案的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注:本公告已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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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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