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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诚汇通

    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6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燕萍、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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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2330号之一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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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9-23 2019-10-23
    2

    杨燕萍、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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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1800号之一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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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9-23 2019-10-23
    3

    杨燕萍、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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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1801号之一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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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9-23 2019-10-23
    4

    江美玲、刘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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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申请人-江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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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王淼、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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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王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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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江美玲、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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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江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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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杨燕萍、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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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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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杨燕萍、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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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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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杨燕萍、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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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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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91执1806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5-29 详情
    2 (2020)粤0391执75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1-03 详情
    3 (2019)粤0391执2330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7-26 详情
    4 (2019)粤0391执1801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19 详情
    5 (2019)粤0391执1800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19 详情
    6 (2019)粤0391执1798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19 详情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91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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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异16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文静 被告- 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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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异160号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宋厚勇: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文静与被执行人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异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文静撤回(2020)粤0391执异160号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联系人:黎助理联系电话:0755-86703542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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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2

    (2020)粤0391执异3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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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异34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京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天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小富人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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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异346号深圳市前海天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京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富人家科技有限公司、魏金鹏:申请人郭龙梅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李小兰、刘贡军、李明全、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京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富人家科技有限公司、魏金鹏为(2020)粤0391执33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异3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京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刘贡军为(2020)粤0391执3380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天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郭龙梅的其他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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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3

    (2020)粤0391执异3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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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异346号 -

    当事人- 深圳市小富人家科技有限公司 京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天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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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前海天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兰、刘贡军、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京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富人家科技有限公司、魏金鹏: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发布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台案号为(2020)粤0391执异346号,郭龙梅与深圳市前海天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兰、刘贡军、李明全、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京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富人家科技有限公司、魏金鹏其他案由一案的公告中,开庭信息更正为“开庭时间为2021年02月04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第二法庭”。特此更正。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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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7
    4

    (2020)粤0391执异3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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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异346号 -

    当事人- 深圳市小富人家科技有限公司 京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天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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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前海天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兰、刘贡军、李明全、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京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富人家科技有限公司、魏金鹏:本院在执行异议人郭龙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天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异议人郭龙梅向本院提出追加李小兰、刘贡军、李明全、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京华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富人家科技有限公司、魏金鹏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案号为(2020)粤0391执异346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1年01月21日14时1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十一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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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5

    (2020)粤0391执异3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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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异335号 -

    当事人- 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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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宋厚勇:本院在执行异议人江美玲与被执行人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异议人江美玲向本院提出追加刘建、宋厚勇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案号为(2020)粤0391执异335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1年1月6日15时3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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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5
    6

    (2020)粤0391执异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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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异97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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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宋厚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美玲与被执行人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美玲向本院提出追加刘建、宋厚勇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案号为(2020)粤0391执异97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0年05月19日14时1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十五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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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8
    7

    (2020)粤0391执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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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7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江美玲 被告- 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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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75号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美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237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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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8
    8

    (2019)粤0391执233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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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233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何晓芬 被告- 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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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2330号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何晓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713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23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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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1
    9

    (2019)粤0391执202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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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202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卢晓云 被告- 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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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2023号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卢晓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920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20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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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9
    10

    (2019)粤0391执179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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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179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文静 被告- 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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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798号诚汇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文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5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7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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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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