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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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卫公罚〔2021〕0032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江卫公罚〔2021〕0032号被处罚人:杭州耀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2日,我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委托浙江申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游泳池水、浸脚池水进行采样和检测。2021年6月29日,浙江申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将检验检测报告浙(申)检字GG20210107号提供给我局,该报告显示:大池A点(浅):游离性余氯(mg/L)2;大池B点(中):游离性余氯(mg/L)2;大池C点(深):游离性余氯(mg/L)2;浸脚池E点游离性余氯(mg/L)14。检验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游离性余氯(mg/L):0.3-1;浸脚池游离性余氯(mg/L):5-10。2021年6月2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1.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2.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2、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1年7月14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1〕003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你单位1、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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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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