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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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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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1145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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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04 |
| 2 |
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天艺仁德影视文化传媒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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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342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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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6-19 | 2018-12-31 |
| 3 |
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与天艺德影视文化传媒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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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047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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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9-14 | 2017-12-2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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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 告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天艺仁德影视文化传媒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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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8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0304执342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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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342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天艺仁德影视文化传媒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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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执3420号天艺仁德影视文化传媒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04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执34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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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
| 2 |
(2017)粤0304民初104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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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047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天艺仁德影视文化传媒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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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0473号天艺仁德影视文化传媒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天艺仁德影视文化传媒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10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天艺仁德影视文化传媒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大中华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天艺仁德影视文化传媒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9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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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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