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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石狮市南洋路世纪豪园2号楼1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张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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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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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岚、白燕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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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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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今铭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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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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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今铭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王章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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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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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张岚、白燕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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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44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张岚 白燕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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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岚(身份证号3526221976****3931)、白燕卿(身份证号:3505241986****3021):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岚、白燕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89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3元,由张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承办法官:李妮娜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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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岚、白燕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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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44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张岚 白燕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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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岚(身份证号:3526221976****3931)白燕卿(身份证号:3505241986****3021):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新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岚、白燕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4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9893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李妮娜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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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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