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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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鲁聊钢管有限公司、洛阳市鲁旭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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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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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鲁聊钢管有限公司、洛阳市鲁旭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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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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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鲁聊钢管有限公司、洛阳市鲁旭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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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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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洛阳鼎骏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鲁旭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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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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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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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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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市鲁聊钢管有限公司 洛阳市鲁旭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鼎骏商贸有限公司 张福才 杨玉芹 杨磊君 邢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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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鲁聊钢管有限公司、洛阳市鲁旭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骏商贸有限公司、张福才、杨玉芹、杨磊君、邢林华、邢朋朋、张鹏莉:本院受理的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洛阳市鲁聊钢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99952.9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截至2018年3月16日所欠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388639.21元(利息为40807.51元;复利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为11740元,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算复利;罚息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为336091.7元,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9%计算罚息);2.依法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被告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第一被告应当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九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行政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20刊登日期:2018-08-30上传日期:2018-08-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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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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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39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利娜 被上诉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鹏莉 张福才 洛阳鼎骏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市鲁聊钢管有限公司 洛阳市鲁旭商贸有限公司 邢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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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鼎骏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鲁聊钢管有限公司、洛阳市鲁旭商贸有限公司、邢林华: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利娜与被上诉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鹏莉、张福才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3民终39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07-24上传日期:2018-07-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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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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