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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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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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辖终53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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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1-03 | 2020-02-20 |
2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吴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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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初1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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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20-05-06 |
3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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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初1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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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3-14 | 2020-05-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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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最高法民辖终5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 吴媛 徐银 徐青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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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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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14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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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4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青松 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 吴媛 徐银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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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484号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吴媛、徐青松、徐银、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两份。针对民事裁定书的民事上诉状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媛、徐青松、徐银的纠纷;2.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吴媛、徐青松、徐银承担。针对民事判决书的民事上诉状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吴媛、徐青松、徐银对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吴媛、徐青松、徐银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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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2 |
(2020)粤03民初14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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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48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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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484号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吴媛、徐青松、徐银、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本案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媛、徐青松、徐银的起诉。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票回购交易款初始交易金额余款2.75亿元。二、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票回购利息(以2.7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75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五、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37688442股刚泰控股股票(证券代码为600687)及股票分红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该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5671.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0671.99元(已由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8740.6元,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01931.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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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3 |
(2020)粤03民初1484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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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4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 吴媛 徐银 徐青松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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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484号徐银、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吴媛、徐银、徐青松、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48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09月16日9时30分、2020年09月1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法院联系人:叶益力电话:0755-83535548、8672872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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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4 |
(2020)粤03民初1484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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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48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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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484号徐银、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吴媛、徐银、徐青松、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48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09月16日9时30分、2020年09月1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法院联系人:叶益力电话:0755-83535548、8672872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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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5 |
(2020)粤03民初1484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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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4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 吴媛 徐银 徐青松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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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484号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吴媛、徐银、徐青松、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6日10时、14时30分在本院(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第二十七审判庭就本案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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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6 |
(2020)粤03民初1484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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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48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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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484号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吴媛、徐银、徐青松、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6日10时、14时30分在本院(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第二十七审判庭就本案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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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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