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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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杰、李稳桂等与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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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843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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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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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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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24执异2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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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1-13 |
3 |
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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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24执异3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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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1-13 |
4 |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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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633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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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12-30 |
5 |
深圳市易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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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87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易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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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12-29 |
6 |
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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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24执异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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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27 |
7 |
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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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4执异3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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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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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南银河沙场、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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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963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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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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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焯富实业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海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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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872号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焯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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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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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鸿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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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民初839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鸿盛达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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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09-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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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7民初1786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 黄伟忠 张森 被告- 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宝龙外贸基地分公司 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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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7-12-19 |
2 | (2017)粤0307民初178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黄伟忠 张森 被告- 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宝龙外贸基地分公司 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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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庆安县人民法院 | G53 | 2017-07-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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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11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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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11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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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116号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圳市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广东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圳市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11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被拖欠的保安服务费72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4192元(按日千分之五,从2019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日31日,实际计算至保安服务费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被拖欠的保安服务费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00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1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七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李广仪电话:0755-848602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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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2 |
(2020)粤0307民初18740号(深圳市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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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87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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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8740号深圳市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874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8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4日,原告深圳市易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如下:一、判处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决两被上诉人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号为(2019)粤0307民初8740号案件中吴志杰、李稳桂向上诉人退还款项1521500元,并支付该款项利息从2018年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款项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6日期间的利息为852040元,计算方式为1521500元×24%÷12×28个月,本息共计2373540元;三、改判本案一审受理费、二审上诉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所有的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0年12月1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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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3 |
(2018)粤03民终6012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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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601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 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宝龙外贸基地分公司 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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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6012号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宝龙外贸基地分公司、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森、黄伟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宝龙外贸基地分公司、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上诉人,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601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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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4 |
(2018)粤03民终6012号-传票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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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601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张森 黄伟忠 被上诉人- 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宝龙外贸基地分公司 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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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6012号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宝龙外贸基地分公司、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森、黄伟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昱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宝龙外贸基地分公司、深圳外贸花卉进出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上诉人需参加诉讼,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点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刘杰晖、李小丽、谢佳,法官助理兼书记员:王路。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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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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