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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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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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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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玉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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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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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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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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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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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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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金海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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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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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金海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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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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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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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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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玉磊、李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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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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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庆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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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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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辉、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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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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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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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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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 | 2016-10-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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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982民初3448号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石国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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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民初34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石国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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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石国胜:本院受理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石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98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1、被告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000元及利息925600元(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5年3月2日至2019年7月3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石国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之后,可依法向被告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40元,由被告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被告石国胜承担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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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2 |
(2019)冀0982民初3448号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石国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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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民初34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石国胜 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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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石国胜:本院受理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石国胜、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982民初344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的主要内容:准予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辉的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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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3 |
(2019)冀0982民初3448号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石国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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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民初34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石国胜 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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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石国胜:本院受理原告任丘市通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石国胜、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任丘市春雨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89万元及利息925600元(计算自2015年3月2日至2019年7月3日,以后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以上共计:1815600元。2、判决石国胜、刘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及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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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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