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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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韩磊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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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51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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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4 | 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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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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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3民初351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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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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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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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103民初911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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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2019-05-16 | 2019-05-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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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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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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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51号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韩磊:本院立案执行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65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66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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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2 |
执行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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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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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51号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韩磊:本院立案执行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65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679747249Q;法定代表人:韩磊)、韩磊(身份证号码:460006197203097232)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1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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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3 |
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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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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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51号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韩磊:本院立案执行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65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679747249Q;法定代表人:韩磊)、韩磊(身份证号码:460006197203097232)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1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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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4 |
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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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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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51号广州市奢华珠宝有限公司、韩磊:本院立案执行深圳市新金象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6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9)深国仲裁4218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交纳执行费85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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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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