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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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杭州幸诚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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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6228号 | - |
申请人-深圳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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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1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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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942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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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94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花梅兰 瑞臻(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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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9427号瑞臻(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花梅兰:申请执行人深圳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6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94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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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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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684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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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68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瑞臻(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花梅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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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684号花梅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瑞臻(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花梅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瑞臻(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用192410元并支付违约金【10823.53元及以1924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标准,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金额】;二、被告瑞臻(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三、被告花梅兰对被告瑞臻(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08元、保全费2049.77元,共计8057.7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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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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