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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兴园一路14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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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执29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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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7-12-28 2018-01-15
    2

    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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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执14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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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7-08-27 2017-10-30
    3

    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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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65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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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7-04-26 2017-09-26
    4

    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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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初192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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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6-12-01 2017-05-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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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雁征,组织机构代码:78219793-5):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法院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921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4253156.1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25元,由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斯琴塔娜书记员:林清溪联系电话:0595-88617513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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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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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初192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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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雁征,组织机构代码:78219793-5):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法院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9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快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人民币4253156.1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9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斯琴塔娜书记员:林清溪联系电话:0595-88617513、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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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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