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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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庄伟洪、万胜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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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5671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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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07 |
2 |
万胜强、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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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33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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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24 |
3 |
庄伟洪、万胜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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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56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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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3-27 |
4 |
万胜强、庄伟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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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7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万胜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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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2 | 2018-12-18 |
5 |
万胜强、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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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54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万胜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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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26 | 2019-01-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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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民初409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胜强 梁炽英 宋世麟 庄伟洪 深圳市华通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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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1 | 2019-03-19 |
2 | (2017)粤0306民初23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庄伟洪 万胜强 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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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7-04-11 |
3 | (2017)粤0306民初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庄伟洪 被告- 万胜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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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噶尔县人民法院 | G41 | 2017-0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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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337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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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33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庄伟洪 被告- 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万胜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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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3373号万胜强、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庄伟洪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33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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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2 |
(2019)粤0306执156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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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56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庄伟洪 万胜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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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5671号庄伟洪、万胜强、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3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56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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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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