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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非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东部新区海豪路558号浙江中德(台州)产业合作园24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51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5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何祉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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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1002民初1123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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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3-29
    2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温岭市中劲特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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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2执3084号之三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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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02-18 2021-02-26
    3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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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1002执2961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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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2-23
    4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曹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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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2民初51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曹某
    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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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01-25 2021-02-24
    5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梁某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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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1002民初190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梁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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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01-20 2021-02-24
    6

    温岭市旭邦鞋厂、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元妙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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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民终24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温岭市旭邦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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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6 2021-02-24
    7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温岭市群庆鞋厂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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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民终2320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上诉人-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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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1-01-08
    8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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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2执2348号之二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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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0-12-18
    9

    新昌县路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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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2民初43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新昌县路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莫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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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0-30
    10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新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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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02执2384号之一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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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12-2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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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二版 2019-03-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1002民初2069号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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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02民初2069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李春香 顾力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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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垫付退税款27585787.93元,并支付融资服务费1103431.52元,同时赔偿以13667357.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赔偿以13918430.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李春香、顾力强对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垫付退税款本金20000000元及其相应的融资服务费、利息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14元,由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春香、顾力强在138632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1214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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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2
    2

    (2018)浙1002民初2069号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证据、传票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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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02民初2069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李春香 顾力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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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02民初2069号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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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8
    3

    (2018)浙1002民初2069号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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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02民初2069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李春香 顾力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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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李春香、顾力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002民初206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已向其垫付的全部退税款27585787.93元及全部垫付退税金额4%的融资服务费1103431.52元;二、被告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667357.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918430.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李春香、顾力强对上述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2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03-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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