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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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满与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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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8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郭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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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01 |
2 |
黎宇嘉与陈志林、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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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29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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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01 |
3 |
朱丽与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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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4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朱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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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2 |
4 |
雷成与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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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2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雷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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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27 |
5 |
许成新、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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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70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许成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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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23 |
6 |
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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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77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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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21 |
7 |
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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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77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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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21 |
8 |
丁经文、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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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67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丁经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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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21 |
9 |
潘春杏与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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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6521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潘春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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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31 |
10 |
王运胜与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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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242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王运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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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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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907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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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8行审45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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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行审4523号 | - |
当事人- 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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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行审4523号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247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行审4523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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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2 |
(2021)粤0305执907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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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078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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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078号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636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0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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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3 |
(2021)粤0305执776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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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76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袁德伟 当事人- 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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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764号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袁德伟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8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7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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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4 |
(2020)粤0308行审63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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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6363号 | - |
当事人- 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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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6363号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南)劳监罚[2019]092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6363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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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5 |
(2019)粤0305民初2529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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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29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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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296号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曾研诉被告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曾研培训服务费49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52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注:本公告2020年1月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蒙启亮联系电话:86608839领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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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6 |
(2020)粤0305民初19293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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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293号 | - |
当事人- 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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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293号陈志林:原告黎宇嘉诉被告陈志林、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资金返还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9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宇嘉退还4980元;二、被告陈志林应就被告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两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黄爱香联系电话:0755-86609554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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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7 |
(2020)粤0305民初1680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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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8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志凡 被告- 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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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680号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05民初1680号原告杨志凡诉被告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缴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志凡承担。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林一华电话:0755-86608853邮寄样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605室邮政编码:518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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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8 |
(2020)粤0305执1288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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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885号 | - |
当事人- 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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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885号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0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8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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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9 |
(2020)粤0305民初133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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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3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朱辉霞 被告- 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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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33号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辉霞诉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辉霞培训服务费4980元;二、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23.5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十六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0月16日发布。联系人:叶宛蓉张斯宜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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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10 |
(2020)粤0305执116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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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6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丁经文 被告- 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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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1670号深圳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丁经文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9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1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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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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