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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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民雅与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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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2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林民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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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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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明、徐晋元与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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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2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徐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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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8-11 |
| 3 |
余庆关与中山市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赫柏装修工程部、金晓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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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16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余庆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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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8-15 |
| 4 |
卢瑞鸣与东莞市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乾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庆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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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162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卢瑞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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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8-15 |
| 5 |
蒋秀英与中山市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赫柏装修工程部、金晓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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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16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蒋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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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8-15 |
| 6 |
冯伟明与中山市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乾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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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16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冯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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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8-15 |
| 7 |
李耀文、苏建桃与中山市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乾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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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16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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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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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坤与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健隆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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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29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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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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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民委员会、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菜先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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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65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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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21 |
| 10 |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杰坤、中山市健隆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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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36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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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21-02-2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送达(2020)粤2071民初30983号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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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098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钟岳 当事人- 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苏远行 深圳市瑞房网络有限公司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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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钟岳诉深圳市瑞房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远行,第三人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谭俏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罗丹薇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下午16时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969606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55300元;4、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以上第1-3项合计:15249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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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 2 |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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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蓝水娣 当事人-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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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蓝水娣诉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宋文伟,许智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租金37432元(4474*8个月+4474/30*11天=37432)及违约金(租金暂计为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7月31日。违约金以37432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未付租金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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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 3 |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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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68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冼嘉文 当事人-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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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冼嘉文诉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冼嘉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冼嘉文已预交),由原告冼嘉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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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 4 |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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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庚 当事人-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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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庚诉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庚已预交),由原告李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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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 5 |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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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童亮 当事人-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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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童亮诉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童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原告童亮已预交410元),由原告童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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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 6 |
(2020)粤2072民初58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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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580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敏仪 当事人-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瑞房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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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5808号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敏仪与被告深圳市瑞房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敏仪与被告深圳市瑞房网络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5日被撤销;二、被告深圳市瑞房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敏仪返还购房款403380元;三、被告深圳市瑞房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敏仪支付利息(以40338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陈敏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2元(该款原告陈敏仪已预交),由原告陈敏仪负担358元,被告深圳市瑞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7674元,被告深圳市瑞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陈敏仪。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姚红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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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 7 |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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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童亮 当事人-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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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童亮诉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智勇,宋文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7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20年6月份、7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租金,租金共计¥30590.00元及违约金¥1878.23元(违约金以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租金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6月份违约金为6118.00元/月x0.001x123天=752.51元;7月份违约金为6118.00元/月x0.001x92天=562.86元,8月份违约金为6118.00元/月x0.001x61天=373.20元,9月份违约金为6118.00元/月x0.001x31天=189.66元,违约金合计¥1878.23元),共¥32468.23元。2、请求判令被告2承担延迟收楼违约金181天8353.15元,两项总计40821.38元。2、请求判令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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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 8 |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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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蓝水娣 当事人-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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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蓝水娣诉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宋文伟,许智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7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2370元及违约金1373.52元,合计23743.52元(暂计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直至诉讼完毕。违约金以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租金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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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 9 |
(2020)粤2071民初30983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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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098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房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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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钟岳诉深圳市瑞房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黄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安安,黄露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静翩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969606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55300元;4、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以上第1-3项合计:15249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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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 10 |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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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68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冼嘉文 当事人- 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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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冼嘉文诉广东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领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商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新敏,吕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和7月租金共7006元及违约金(以6月所欠3503元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一,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月所欠3503元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一,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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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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