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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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云静、徐永梅与东莞市捷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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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803号 | 生命权纠纷 |
原告-徐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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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04 |
2 |
许欢与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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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628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许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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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1-08-03 |
3 |
上海乐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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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7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乐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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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9-07 |
4 |
许欢与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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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88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许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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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12-30 |
5 |
闫景雪与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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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160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闫景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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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9-03 |
6 |
何金城与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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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2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何金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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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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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景雪与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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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8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闫景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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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2-05 |
8 |
刘黎与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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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36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刘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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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11-16 |
9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谢国民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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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5313号 | 罚金 |
当事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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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20-12-09 |
10 |
陈捷与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原告称梅州市政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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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0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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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1-30 | 2018-06-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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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民初1101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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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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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二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判决、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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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2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何金城 当事人-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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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二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城与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以及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金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10418元,由原告何金城负担。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城撤回对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本案原、被告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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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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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一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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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2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何金城 当事人-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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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一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城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19.12.3)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日9时15分在本院六楼第二十四审判庭(36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未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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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3 |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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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2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何金城 当事人-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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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城与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9.2)、转普裁定、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原告诉称: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系中国电子产品研发配套宿舍项目、中国电子东莞长城开发B区电子产品生产及配套项目、中国电子东莞长城开发D区电子产品生产及配套项目等位于东莞市虎门镇中国电子产业园长城工地的建设单位,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项目的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产业园长城项目第一期工地于2015年第竣工,案涉长城第二期工地项目于2016年初开始实际施工,由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由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承包建设,由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配合施工,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长城第二期工地项目的承包方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实际由颜启军挂靠在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处实际承建组织施工。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自带班组进行土石方工程机械开挖、土方装运、内外运、回填等工程内容的施工。截止起诉之日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施工款项合计661730元,颜启军自2016年12月底离开施工项目至今未能取得联系,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一致拖欠上述款项至今未能予以结清。原告认为,颜启军以工程挂靠形式在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处城建案涉建筑工程,严重违反建筑法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借用资质的规定,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诉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转包人及分包人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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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4 |
(2019)粤1972民初8837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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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8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闫景雪 被告-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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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837号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景雪与被告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未果,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诉讼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闫景雪请求法院判令:1.退还原告体检费人民币100元;2.因错误的体检结果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20万元;3.误工费人民币1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8月20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3607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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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5 |
(2017)粤1972民初11019号之一(裁定)——颜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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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0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捷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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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019号之一颜启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捷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10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669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陈捷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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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6 |
(2017)粤1972民初11019号(应诉)——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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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0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捷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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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019号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捷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估卡、转普裁定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买卖合同、工程款、劳务款)402566元;二、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就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被告颜启军对原告的以上债务承当清偿责任;四、五个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1月4日9时30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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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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