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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昌群

    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电话:1388383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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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邓家巷5号1-1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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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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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柯勇与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旭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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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柯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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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柯勇与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旭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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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柯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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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洁路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恒诚集贸市场经营受理有限公司;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众群商贸有限公司;黄旭初;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调解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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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洁路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恒诚集贸市场经营受理有限公司
    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众群商贸有限公司
    黄旭初
    王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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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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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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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重庆富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恒诚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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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富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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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众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恒诚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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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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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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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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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15民初1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富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旭初 重庆市恒诚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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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18-05-28
    2 (2018)渝0115民初4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被告- 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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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18-02-28
    3 (2018)渝0115民初4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被告- 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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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18-02-22
    4 (2017)渝0115民初59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 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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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5 (2017)渝0115民初59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 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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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6 (2017)渝0115民初59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 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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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17-08-02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渝0115执1446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5-23 详情
    2 (2017)渝0105执2489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3-27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15民初4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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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5民初4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被告- 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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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5民初428号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诉被告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380600.84元、违约金19030.04元,合计399630.88元;3、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位于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7号第5层的房屋,并支付自2018年1月起至返还日止的房屋租金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联系电话:023-4024998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22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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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2
    2

    (2017)渝0115民初59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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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5民初59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柯勇 被告- 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旭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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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5民初5960号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旭初:本院受理原告柯勇诉被告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旭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5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旭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返还原告柯勇保证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旭初负担4300元,原告柯勇负担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12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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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2
    3

    (2017)渝0115民初59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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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5民初59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富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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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5民初5959号被告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富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及负责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2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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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2
    4

    (2017)渝0115民初59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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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5民初59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柯勇 被告- 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旭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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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5民初5960号被告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旭初:本院受理原告柯勇与被告重庆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旭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3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2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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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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