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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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津嘉利废纸回收有限公司、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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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3民初1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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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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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顺生、成都汇新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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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3民初127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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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6-15 |
3 |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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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3财保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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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6-25 |
4 |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兰华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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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恢1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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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07 |
5 |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卢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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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80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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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2-10 |
6 |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柏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艳锋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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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7101执342号之一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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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9-24 | 2020-11-02 |
7 |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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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复44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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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28 |
8 |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梦哲服饰有限公司、钟明凤等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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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恢7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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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0-16 |
9 |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华、何曜灵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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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恢6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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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8-05 |
10 |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谭光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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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4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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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1-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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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瑜亮科技有限公司 李高洪 李同 黄浩 刘再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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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G07 | 2016-1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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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陈胜伟、卢文平、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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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0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胜伟 卢文平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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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1085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胜伟、卢文平、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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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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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042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成元、谢云丽、胡新刚、吴秀英、胡琨弘、缪丽、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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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0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成元 谢云丽 胡新刚 吴秀英 胡琨弘 缪丽 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成都新川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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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042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成元、谢云丽、胡新刚、吴秀英、胡琨弘、缪丽、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新川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成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罚息、违约金合计51850.13元;二、被告谢云丽、胡新刚、吴秀英、胡琨弘、缪丽、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川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成元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6元、保全费1429元,均由被告吴成元、谢云丽、胡新刚、吴秀英、胡琨弘、缪丽、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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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3 |
(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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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红玉 饶晓龙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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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5864.98元及罚息、违约金(罚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586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红玉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7元、保全费517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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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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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8300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显明水泥有限公司、李明、王春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不履行生效裁判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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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830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 四川仁寿显明水泥有限公司 李明 王春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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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8300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显明水泥有限公司、李明、王春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2015)高新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调解书》中“一、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480万元借款本金;二、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80万元借款本金在清偿前的利息共计55584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从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9月止共12个月,每月20日之前支付46320元,扣除利息127400元,剩余未付利息428440元”给付义务及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其中本金480万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46320元自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利息46320元自2015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利息34760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利息11560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剩余9期利息各46320元分别自2016年1月20日、2016年2月20日、2016年3月20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20日、2016年7月20日、2016年8月20日、2016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600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646元,由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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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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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1577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格格嫁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钟明锋、杨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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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15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格格嫁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钟明锋 杨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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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1577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格格嫁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钟明锋、杨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格格嫁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违约金2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5月16日为6230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应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利息、罚息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钟明锋、杨英对被告成都格格嫁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8元、保全费2179元,均由被告成都格格嫁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钟明锋、杨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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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6 |
(2018)川0191民初11578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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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红玉 饶晓龙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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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1578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红玉支付借款本金35864.98元,截止2018年11月13日的本金罚息14130.80元(被告李红玉迟延偿还任何到期贷款本金的,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0.06%/日计收罚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直至被告付清借款为止),截止2018年11月13日以上金额合计49995.78元;2、判令被告李红玉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11月13日的诉讼费5011元、转普诉讼费5011元,财产保全费517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公告费暂为300元,以上费用暂定合计12839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3、判令被告李红玉向原告支付贷款违约金4.3万元;以上1、2、3项金额合计105834.78元;4、判令被告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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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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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8300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显明水泥有限公司、李明、王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诉请补充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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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83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 四川仁寿显明水泥有限公司 李明 王春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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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8300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显明水泥有限公司、李明、王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55584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诉请补充说明、本息及费用金额计算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6日13时30分在本院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91民初183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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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8 |
(2018)川0191民初17042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成元、谢云丽、胡新刚、吴秀英、胡琨弘、缪丽、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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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0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成元 谢云丽 胡新刚 吴秀英 胡琨弘 缪丽 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川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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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042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成元、谢云丽、胡新刚、吴秀英、胡琨弘、缪丽、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川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吴成元向原告支付本金逾期期间的罚息42368.79元(2016年5月14日至2016年7月29日本金逾期期间,月利率依据合同约定按2%计算);2、判令被告吴成元向原告支付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用费用,以上费用暂定合计3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的为准);3、判令吴成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94万元;4、以上1、2、3金额暂定为18.176879万元;5、请求被告谢云丽、胡新刚、吴秀英、胡琨弘、缪丽、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川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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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9 |
(2018)川0191民初8754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莹莹、绵阳市涪城区星成之都车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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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7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莹莹 绵阳市涪城区星成之都车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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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754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莹莹、绵阳市涪城区星成之都车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4354元、违约金3万元及罚息(罚息截止2018年11月21日为188045.59元,之后的罚息,以本金29435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罚息合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安莹莹、绵阳市涪城区星成之都车行、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林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0元,由被告林锐、安莹莹、绵阳市涪城区星成之都车行、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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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10 |
(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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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红玉 饶晓龙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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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5864.98元,截止2018年11月13日的本金罚息14130.80元(被告一迟延偿还任何到期贷款本金的,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0.06%/日计收罚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直至被告付清借款为止),截止2018年11月13日以上金额合计49995.7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11月13日的诉讼费5011元、转普诉讼费5011元,财产保全费517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公告费暂为300元,以上费用暂定合计12839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以上1、2项金额合计62834.79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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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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