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20]219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10月取得由金华市夏城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22051305,金额99998.06元,税额2999.94元,合计102998元,2017年结转相关成本。后于2018年7月10日完成与涉案发票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补缴,补缴企业所得税10299.80元,补缴滞纳金206元,并于2018年7月31日转出相关成本。你单位与金华市夏城广告有限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处罚决定:拟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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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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