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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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建军等赖科群、卢洪、谢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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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9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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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1 |
2 |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霞等赖其祥、王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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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7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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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9-06 |
3 |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明振等郑根女、象山振业电器制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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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6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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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9-06 |
4 |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佩来等朱伟、张佩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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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6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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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9-06 |
5 |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究产等赖葵葵、赖一剑、谢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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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6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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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9-06 |
6 |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旻珂等肖斌、肖康坚、陈赛娣、象山县西周粮油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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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6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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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9-06 |
7 |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来宝等胡国美、鲍先委、张红梅、周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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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5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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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9-06 |
8 |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赛云等石云成、朱荣根、肖云、肖康祥、陈春梅、象山县西周粮油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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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36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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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9-06 |
9 |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惠红、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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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26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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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8 |
10 |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燕宾、张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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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26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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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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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25民初84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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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84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玉飞 陈金彩 姚波 郑振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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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告象山县贤庠镇珠溪村珠南4组94户朱玉飞(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311089324)、姚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410041579):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飞、郑振勇、陈金彩、姚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84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玉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56315.68元(暂算至2020年9月11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郑振勇、陈金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振勇、陈金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玉飞追偿;四、被告姚波在继承姚吉方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5元,减半收取2197.5元,由被告朱玉飞、郑振勇、陈金彩负担,被告姚波在继承姚吉方遗产的范围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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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2 |
(2021)浙0225民初8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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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8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正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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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龙(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0924****):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66元,均由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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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3 |
(2020)浙0225民初8444号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飞、郑振勇、陈金彩、姚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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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25民初84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玉飞 郑振勇 陈金彩 姚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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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8444号朱玉飞、姚波:我院已受理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飞、郑振勇、陈金彩、姚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朱玉飞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56315.68元(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朱玉飞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被告郑振勇、陈金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波在继承被继承人姚吉方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844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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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4 |
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敏芝、陈挺、陈忠杰、郑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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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20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敏芝 陈挺 陈忠杰 郑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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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2064号象山县鹤浦镇小百丈村小百丈99号陈挺: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村镇银行)为与被告郑敏芝、陈挺、陈忠杰、郑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敏芝、陈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归还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103.0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29711.87元(暂计至2019年8月21日,以后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忠杰、郑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敏芝、陈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2351元,由被告郑敏芝、陈挺、陈忠杰、郑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66583489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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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5 |
(2019)浙0225民初8130号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文、朱亚雪、姚善玉、徐惠芬、王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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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8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家文 朱亚雪 姚善玉 徐惠芬 王素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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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8130号王素艳: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文、朱亚雪、姚善玉、徐惠芬、王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25民初81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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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6 |
(2019)浙0225民初6759号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孙娟、汪孝红、王亚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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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舒宇伦 孙娟 汪孝红 王亚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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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59号舒宇伦、孙娟、汪孝红、王亚彩: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孙娟、汪孝红、王亚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25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101098.66元(暂算至2019年7月2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舒宇伦、孙娟、汪孝红、王亚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舒宇伦、孙娟、汪孝红、王亚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1元,由被告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孙娟、汪孝红、王亚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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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7 |
(2019)浙0225民初6763号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德庆、盛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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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德庆 盛荷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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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63号盛荷花: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德庆、盛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25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姚德庆、盛荷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05.69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7815.91元(暂算至2019年5月23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被告姚德庆、盛荷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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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8 |
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文、朱亚雪、姚善玉、徐惠芬、王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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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8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家文 朱亚雪 姚善玉 徐惠芬 王素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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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8130号王素艳:本院已受理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文、朱亚雪、姚善玉、徐惠芬、王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素艳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25民初81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家文、朱亚雪向原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4173.50元(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王家文、朱亚雪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3.被告姚善玉、徐惠芬、王素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余海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应小平、王国锋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0年2月5日下午14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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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9 |
(2019)浙0225民初6759号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孙娟、汪孝红、王亚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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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舒宇伦 孙娟 汪孝红 王亚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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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59号舒宇伦、孙娟、汪孝红、王亚彩:本院已受理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舒宇伦、孙娟、汪孝红、王亚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舒宇伦、孙娟、汪孝红、王亚彩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25民初67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101098.66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3000元;被告舒宇伦、孙娟、汪孝红、王亚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余海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锋、应小平组成合议庭,并2020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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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10 |
(2019)浙0225民初6763号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德庆、盛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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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德庆 盛荷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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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6763号盛荷花:本院已受理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德庆、盛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盛荷花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25民初67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姚德庆、盛荷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805.69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7815.91元(暂计至2019年5月23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姚德庆、盛荷花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余海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锋、应小平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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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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