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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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丽明、段翠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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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郭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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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郭文军、史艳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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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郭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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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金柱、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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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金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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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与王青文、郭保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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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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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牛润珍、张平则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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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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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樊小春、李秀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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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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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牛润珍、张平则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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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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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与樊小春、李秀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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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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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张艳荣、孙云朋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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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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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段翠平、郭丽明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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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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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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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132民初1314号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诉史海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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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2民初1314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被告- 史海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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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珍:本院对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诉史海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海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汽车汽车使用费55900元;二、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3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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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2 |
(2019)冀0132民初1305号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诉曹艳君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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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2民初1305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被告- 曹艳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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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润珍,张平则:本院对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诉曹艳君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3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与被告牛润珍、曹艳君于2016年8月25日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二、被告牛润珍、张平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车辆使用费79900元;三、被告曹艳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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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3 |
(2020)冀0102民初1902号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诉石家庄众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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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2民初1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当事人- 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 石家庄众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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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石家庄众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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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4 |
(2019)冀0132民初1314号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诉史海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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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2民初1314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被告- 史海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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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珍:本院受理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诉史海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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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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