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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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6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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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6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北京坤铁铭盛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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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620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坤铁铭盛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0万元(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15日),利息共计10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047944.445元(以1000万元为本金,分段计算。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291天),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6日(259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30162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以上共计人民币13078106.45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9时15分,请你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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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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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财保321号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李青、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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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财保321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李兆廷 李青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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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财保321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李青、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5财保321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115财保321号之三财产保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审法官:黄志伟电话:020-83007077送达人:任瑞雪电话:020-83007069537363302020-12-3117:25:57:135(2019)粤0115财保321号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李青、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公告,送达,财产,保全,有限公司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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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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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财保103号之一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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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财保103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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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财保103号之一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财保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81210150000044475账户106045673.3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审法官:黄志伟电话:020-83007077送达人:任瑞雪电话:020-83007069537363252020-12-3117:25:47:324(2020)粤0115财保103号之一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公告,有限公司,集团,送达,申请人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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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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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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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6民初134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迪斯达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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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6民初13415号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迪斯达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或不提交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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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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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财保103号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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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财保103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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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财保103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115财保103号之一财产保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主审法官:黄志伟电话:020-83007077送达人:任瑞雪电话:020-83007069533694012020-06-0518:20:36:784(2020)粤0115财保103号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公告,送达,保全,财产,有限公司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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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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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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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4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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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463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741,519,448.9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41,519,448.99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9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律师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本案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新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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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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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64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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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6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旭蓝天园林有限公司 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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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640号湖南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旭蓝天园林有限公司、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64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一审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裁定书与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本院定于2020年6月3日15时0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6月4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19年12月3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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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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