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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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5067号广州广重分离机械有限公司与广西璨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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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5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广重分离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璨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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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5067号广西璨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广重分离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璨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9000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5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337032020-12-3015:43:47:322联系人:李志强3、张水凌(2020)粤0105民初25067号广州广重分离机械有限公司与广西璨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广西璨宇贸易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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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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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5067号广州广重分离机械有限公司与广西璨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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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5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广重分离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璨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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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5067号广西璨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广重分离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璨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给原告;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0年12月28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5840762020-09-2715:08:22:206联系人:李志强3、张水凌(2020)粤0105民初25067号广州广重分离机械有限公司与广西璨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璨宇贸易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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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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