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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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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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1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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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9-07 |
2 |
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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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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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10-20 |
3 |
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陶伟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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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789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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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1-03 |
4 |
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陶伟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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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行申1891号 | 其他(公安) |
再审申请人-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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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1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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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与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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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4民初46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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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09-24 |
6 |
陶伟与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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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5568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陶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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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20-03-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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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124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2 | (2019)粤0106执2297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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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1247号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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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12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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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1247号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执行文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一年内财产状况以及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执行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540514722021-09-1415:44:17:0联系人:刘丽华、戴子兵(2021)粤0106执1247号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刘丽华、戴子兵电话:020-830088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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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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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182号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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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1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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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182号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341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退还定金110000元、重复支付的2018年4月21日至4月30日的租金及管理费36667元、免租期2018年3月16日至3月20日的管理费2917元并支付利息(以14958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为限);二、被告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共计286385元并支付利息(以28638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为限);三、被告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驳回原告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10元,由原告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590元,被告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620元。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8443252021-03-2315:39:07:422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0)粤0106民初34182号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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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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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182号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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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1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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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182号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水电费周转金11385元;2、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660000元;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8449.34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456132020-11-1116:27:52:243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0)粤0106民初34182号广东元一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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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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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93号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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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7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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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793号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缴款项36720元及利息(以3672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4元,由原告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6元,由被告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18元。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4038292020-06-2321:02:51:0联系人:牛立萍、符慧(2020)粤0106民初793号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广州赫美实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牛立萍、符慧电话:830062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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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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