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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中顺

    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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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03执490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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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20-03-02 2020-03-27
    2

    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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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603民初95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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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19-08-14 2019-09-10
    3

    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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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03民初104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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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18-11-16 2018-12-02
    4

    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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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03民初104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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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18-06-21 00:00:00 2018-08-02
    5

    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某、广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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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03执保100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某
    收起

    ... 展开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18-06-07 2018-11-27
    6

    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某、广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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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03执保101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某
    收起

    ... 展开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18-06-07 2018-11-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1603民初1049号原告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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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03民初104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庄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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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603民初1049号原告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本案受理费4579元,减半收取计2269.5元,由原告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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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6
    2

    (2018)川1603民初1049号原告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传票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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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603民初104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庄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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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603民初1049号原告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02766元及违约金10138.3元(共计215904.3元);2.判令确认原告上述应收工程款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经简案速审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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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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