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向东、深圳市南天一柱酒业有限公司、涂胜利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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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70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向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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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01 |
| 2 |
朱桂兰、涂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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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39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朱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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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09-30 |
| 3 |
李秀红、深圳市南天一柱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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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5993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秀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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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7-30 |
| 4 |
深圳市粤酒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天一柱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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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18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酒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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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3-05 |
| 5 |
深圳市粤酒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南天一柱酒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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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财保37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粤酒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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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3-05 | 2019-11-27 |
| 6 |
涂秉渠、朱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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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33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涂秉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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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2 | 2018-12-31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3执63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1 | 详情 |
| 2 | (2020)粤0307执13525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7 | 详情 |
| 3 | (2019)粤0307执15993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2 | 详情 |
| 4 | (2019)粤0307执11820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7执44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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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44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向东 当事人- 深圳市南天一柱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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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4472号深圳市南天一柱酒业有限公司、涂胜利、涂秉渠、张海青:申请执行人向东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309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44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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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 2 |
(2020)粤03执5700号5700结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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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7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向东 被告- 涂秉渠 涂胜利 深圳市南天一柱酒业有限公司 张海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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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700号深圳市南天一柱酒业有限公司、涂胜利、涂秉渠、张海青:申请执行人向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天一柱酒业有限公司、涂胜利、涂秉渠、张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3098号仲裁裁决书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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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 3 |
(2020)粤03执57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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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7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向东 被告- 涂秉渠 涂胜利 深圳市南天一柱酒业有限公司 张海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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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700号深圳市南天一柱酒业有限公司、涂胜利、涂秉渠、张海青:申请执行人向东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309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7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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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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