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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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壮成、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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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申2697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再审申请人-刘壮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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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2-11 |
2 |
刘壮成、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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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20708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上诉人-刘壮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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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2-24 |
3 |
刘壮成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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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235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原告-刘壮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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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1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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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7民初9235号原告刘壮成诉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公司决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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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235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原告- 刘壮成 当事人- 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 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 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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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9235号原告刘壮成诉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上诉如下:一、请求撤销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92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即1、确认被上诉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7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中有关刘壮成不再担任下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决议有效(下属机构特指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2、被上诉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协助上诉人办理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手续;3、被上诉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赔偿损失129000元(暂从2007年11月计算至2018年7月,按每年1000元进行计算;2018年8月至办理变更、清算、注销手续完毕之日按每月5000元计算);4、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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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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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235号原告刘壮成与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公司决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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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235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原告- 刘壮成 当事人- 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 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 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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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9235号原告刘壮成与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7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中“刘壮成先生辞去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之职”的决议有效;二、驳回原告刘壮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880元,由原告刘壮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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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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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235号原告刘壮成诉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公司决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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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9235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原告- 刘壮成 当事人- 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 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 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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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9235号原告刘壮成诉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7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中有关刘壮成辞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之职,不再担任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手续.3、请求判令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协助第三人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办理四川天歌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同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清算、注销手续.4、请求判令被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9000元(暂从2007年11月计算至2018年7月,按每月1000元进行计算;2018年8月至办理变更、清算、注销手续完毕之日按每月5000元进行计算)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19年2月25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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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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