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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仑劳仲案字[2017]10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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仑劳仲案字[2017]109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姜天君 被告- 宁波恒逸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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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姜天君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仑劳仲案字〔2017〕第1093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1月2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地址:宁波市北仑区中河路88号301室)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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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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