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桐环罚字〔2017〕167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7〕167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市新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学,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44422506。我局于2017年8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XXXX,年产XXXX搬迁项目于XXXX年X月进行了“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备案通知书中明确指出“项目正式投产前,请你单位及时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按规范自行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开后报环保部门备案”;2017年8月19日进行执法检查,主要设备为XXXX,项目配套环保设备已建成,经调查,该项目于XXXX年X月投入生产至XXXX年X月X日,至本案检查时未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7年8月19日已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7年8月2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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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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