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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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7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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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725号 |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祥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益源航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外人李彩文 李茂林 花起征 柳辉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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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725号深圳市益源航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祥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柳辉国、深圳市益源航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花起征、李茂林,案外人李彩文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粤7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柳辉国不服,提起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72民初725号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要点:驳回一审判决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深圳法庭领取该案的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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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 2 |
(2020)粤72民初7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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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725号 |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祥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柳辉国 案外人李彩文 花起征 深圳市益源航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李茂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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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725号深圳市益源航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祥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柳辉国、深圳市益源航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花起征、李茂林,案外人李彩文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现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7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柳辉国向原告深圳市祥凯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租船定金12万元、押金36万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祥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柳辉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柳辉国、李茂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深圳市祥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益源航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花起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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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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