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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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方与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城市更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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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41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佳兆业城市更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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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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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荔与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城市更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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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41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佳兆业城市更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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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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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方与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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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02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王明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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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30 |
4 |
刘丹与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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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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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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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雅婷与深圳市华锦陆号投资企业、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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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7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季雅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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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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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黄天龙,曹林,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锦陆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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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45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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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1-22 |
7 |
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锦陆号投资企业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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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5032号 | - |
申请人-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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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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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398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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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8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中南晏熙投资有限公司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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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981号之一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陈与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南晏熙投资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陈返还投资本金300万元;二、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陈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的标准,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4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公司、华睿安盈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刘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4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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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2 |
(2020)粤0303民初450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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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02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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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5026号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原告王明方与被告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5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王明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780元,由原告王明方负担:原告王明方多预交的人民币6973元,本院予以退回。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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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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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7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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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7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志坚 当事人-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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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763号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志坚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涉外裁572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7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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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4 |
(2020)粤0303民初457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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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75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沛桦 被告-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黄天龙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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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5753号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原告杨沛桦与被告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5753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潘燕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3日09时15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陆贤柔电话:0755-2503820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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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5 |
(2020)粤0304民初5398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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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陈 被告-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中南晏熙投资有限公司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黄天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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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81号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本院受理原告李陈与被告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南晏熙投资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黄天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16点00分,请你们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日(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李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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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6 |
(2021)粤03执16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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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600号 | - |
原告- 杨军娥 当事人-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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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600号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申请执行人杨军娥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49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6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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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7 |
(2020)粤0304民初539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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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8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中南晏熙投资有限公司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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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981号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陈与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南晏熙投资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1日14点30分,请您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六日联系人:刘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4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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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8 |
(2020)粤0304民初546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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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6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义章 被告- 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黄天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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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653号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本院受理原告宋义章诉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立即向原告返还款项1100000元;二、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30956.71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支付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0日);三、判令其余五被告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六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五、判令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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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9 |
(2020)粤0304民初5149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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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499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华 被告- 黄天龙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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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499号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返还360万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收益356400元;3、判令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即收益承担连带责任;4、六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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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10 |
(2020)粤0304民初52593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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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593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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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2593号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刘卓诉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130万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收益40175.34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299.73元(自2020年9月14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4日)4、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即收益承担连带责任;4、六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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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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