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桂0103民初144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秀娟 被告- 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娟诉被告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4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王秀娟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王秀娟。”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5-15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桂0103民初155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敏 被告- 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黄敏诉被告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55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黄敏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33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黄敏。”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5-15 |
3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桂0103民初155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定坤 被告- 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张定坤诉被告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5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张定坤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87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张定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5-15 |
4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桂0103民初155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覃能鲜 被告- 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覃能鲜诉被告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5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覃能鲜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覃能鲜。”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5-15 |
5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桂0103民初106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郭中初 当事人- 广西国穗贸易有限公司 钦州市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金发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郭中初诉被告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国穗贸易有限公司、钦州市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发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06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郭中初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593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郭中初。”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5-15 |
6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桂0103民初155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智民 被告- 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吴智民诉被告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5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吴智民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吴智民。”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5-15 |
7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桂0103民初144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何佩珍 被告- 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何佩珍诉被告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4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何佩珍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5847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何佩珍。”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5-15 |
8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桂0103民初155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小娟 被告- 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娟诉被告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55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刘小娟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85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刘小娟。”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5-15 |
9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桂0103民初144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韡 被告- 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陈韡诉被告广西金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4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陈韡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85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陈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8-05-1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