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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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她芬化等与深圳市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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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3民初423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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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17 |
2 |
肖昌芳与时光仓(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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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754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肖昌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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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9-30 |
3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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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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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彭秋红、肖昌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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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肖昌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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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她芬化等与深圳市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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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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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肖昌芳与时光仓(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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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肖昌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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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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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3执异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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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执异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黎景湖 顾娟 深圳市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刘福娣 黎伟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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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3执异50号刘福娣、顾娟、深圳市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黎伟伦、刘福娣、黎景湖、顾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3执26179号]过程中,贺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贺艳的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郑嘉敏联系电话:253692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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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2 |
(2021)粤0303民初7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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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794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绿洲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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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794号黎伟伦、刘福娣:原告彭秋红、肖昌芳与被告黎伟伦、刘福娣、深圳市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绿洲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79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54540.03元。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服务费(利息)583333.33元(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5%暂自2019年9月1日计至2020年10月31日,实际支付至款项偿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1-2项合计4937873.3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1日10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陈于佳电话:0755-2503823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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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3 |
(2021)粤0303民初7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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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79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肖昌芳 彭秋红 被告- 黎伟伦 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绿洲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刘福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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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794号黎伟伦、刘福娣:原告彭秋红、肖昌芳与被告黎伟伦、刘福娣、深圳市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绿洲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79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54540.03元。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服务费(利息)583333.33元(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5%暂自2019年9月1日计至2020年10月31日,实际支付至款项偿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1-2项合计4937873.3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1日10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陈于佳电话:0755-2503823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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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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