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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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青梅、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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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执962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邓青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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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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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振霄、黄秀杰等与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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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8民初300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雷振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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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19-04-23 |
| 3 |
雷振霄、黄秀杰等与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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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8民初300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雷振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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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18-09-19 | 2019-04-23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6执962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112民初1820号原告章凡与被告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佛金港汽车公园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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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82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章凡 被告- 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广佛金港汽车公园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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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820号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佛金港汽车公园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凡与被告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佛金港汽车公园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尾款20000元(项目总款项3万元,已支付1万元);2.被告承担起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本案经办法官:刘学洁83009850本案书记员:叶丽仪83009983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539297372021-05-1814:46:15:76(2021)粤0112民初1820号原告章凡与被告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佛金港汽车公园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被告,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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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 2 |
(2020)粤0112民初8663号原告陈汉武诉被告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康篮宜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华杰纸类制品有限公司、陈志辉、邓稳松、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星蒸旺包点店(经营者:吴卫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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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86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汉武 被告- 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星蒸旺包点店 陈志辉 邓稳松 广州华杰纸类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康篮宜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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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8663号广州市黄埔区星蒸旺包点店(经营者:吴卫星):本院受理原告陈汉武诉被告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康篮宜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华杰纸类制品有限公司、陈志辉、邓稳松、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星蒸旺包点店(经营者:吴卫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陈汉武撤回对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星蒸旺包点店(经营者:吴卫星)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附:经办人:李小伟020-83006406书记员:王汝欣020-83006587本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黄埔法院538273932021-03-1117:54:15:360(2020)粤0112民初8663号原告陈汉武诉被告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康篮宜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华杰纸类制品有限公司、陈志辉、邓稳松、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星蒸旺包点店(经营者:吴卫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公告,吴卫星,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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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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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8663号原告陈汉武诉被告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康篮宜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华杰纸类制品有限公司、陈志辉、邓稳松、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星蒸旺包点店(经营者:吴卫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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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86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汉武 被告- 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康篮宜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华杰纸类制品有限公司 陈志辉 邓稳松 广州市黄埔区星蒸旺包点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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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8663号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星蒸旺包点店(经营者:吴卫星):本院受理原告陈汉武诉被告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康篮宜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华杰纸类制品有限公司、陈志辉、邓稳松、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星蒸旺包点店(经营者:吴卫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至被告六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原告继续承租广州市黄埔区南岗东鸿一街2号、4号、东鸿街1号、3号一楼南康市场第一层A1、A2、B27、B17、B18、B19、B20的铺位;2.被告一至被告六交还广州市黄埔区南岗东鸿一街2号、4号、东鸿街1号、3号一楼南康市场第一层A1、A2、B27、B17、B18铺位;3.被告一至被告六赔偿129821.45元租金损失,直至六被告返还铺位之日止(其中A1铺位,暂从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租金损失为107055.27元;A2、B27铺位,暂从2020年6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租金损失为13551.3元;B17、B18铺位,暂从2020年6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租金损失为9214.88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经办人:李小伟(83006406)书记员:王汝欣(83006587)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6770162020-12-0317:53:37:0(2020)粤0112民初8663号原告陈汉武诉被告广州康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康篮宜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华杰纸类制品有限公司、陈志辉、邓稳松、第三人广州市黄埔区星蒸旺包点店(经营者:吴卫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被告,公告,送达,黄埔区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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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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