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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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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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4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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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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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瑞琨与包头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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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203民初8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闫瑞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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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11 |
3 |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雨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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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特23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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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2-23 |
4 |
惠卫华、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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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241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惠卫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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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1 |
5 |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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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304执120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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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0 | 2020-12-25 |
6 |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俊、颜琼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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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754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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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1-05-02 |
7 |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伟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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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20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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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7-30 |
8 |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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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20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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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7-30 |
9 |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百视联影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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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20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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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7-30 |
10 |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敏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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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20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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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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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1民初20564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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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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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64号黄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64号案判决结果:“一、被告黄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1月至2020年2月物业管理费192000元;二、被告黄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9年12月公摊电费6670.38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垃圾费80元;三、被告黄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1月至2020年2月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按每两个月物业管理费6000元为本金,自下个单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滞纳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5元,由被告黄夏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537448692021-01-0811:13:14:931(2020)粤0111民初20564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支付,物业,被告,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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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2 |
(2020)粤0111民初20556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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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5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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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56号宁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56号案判决结果:“一、被告宁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20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10673.52元及违约金(按每两个月物业管理费547.36元为本金,自下个单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本金为限);二、被告宁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公摊电费237.54元、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垃圾费42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宁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迳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537448572021-01-0718:05:59:590(2020)粤0111民初20556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被告,判决,有限公司,支付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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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3 |
(2020)粤0111民初20560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泽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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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泽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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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60号邵演晃: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泽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60号案判决结果:“一、被告邵演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913元、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公摊电费782.31元、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垃圾费9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邵演晃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迳付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537448602021-01-0718:06:06:295(2020)粤0111民初20560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泽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期间,判决,被告,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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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4 |
(2020)粤0111民初20563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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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嘉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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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63号吴嘉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63号案判决结果:“一、被告吴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20年2月物业管理费160000元;二、被告吴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公摊电费3004.35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元,由原告吴嘉杰负担664元,被告吴嘉杰负担168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537448682021-01-0718:06:21:448(2020)粤0111民初20563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支付,判决,吴嘉杰,有限公司,物业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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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5 |
(2020)粤0111民初20559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李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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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李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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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59号王李赞: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李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59号案判决结果:“一、被告王李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41.76元、2013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354.18元、2014年9月至2019年10月公摊电费826.33元;二、驳回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7元,被告王李赞负担2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迳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537448592021-01-0718:06:02:912(2020)粤0111民初20559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李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期间,判决,有限公司,原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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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0)粤0111民初20561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佳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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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佳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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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61号黄佳镇: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佳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61号案判决结果:“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黄佳镇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972.44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黄佳镇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20年2月公摊电费760.23元、2017年1月至2020年2月电费295.66元、2017年3月至2020年2月水费468.01元、2017年3月至2020年2月垃圾费108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黄佳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迳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537448612021-01-0718:06:13:111(2020)粤0111民初20561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佳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物业,有限公司,期间,黄佳镇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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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7 |
(2020)粤0111民初20562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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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嘉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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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62号吴嘉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62号案判决结果:“一、被告吴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20年2月物业管理费160000元;二、被告吴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公摊电费3004.35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元,由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4元,被告吴嘉杰负担168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537448672021-01-0718:06:17:0(2020)粤0111民初20562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支付,判决,有限公司,物业,吴嘉杰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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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8 |
(2020)粤0111民初20551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泽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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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泽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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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51号陈泽帆: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泽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51号案判决结果:“一、被告陈泽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263.2元及违约金(按每两个月物业管理费667.16元为本金,自下个单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本金为限);二、被告陈泽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2020年2月公摊电费1141.84元、2015年11月至2020年2月垃圾费156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陈泽帆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迳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537212152020-12-2117:58:02:269(2020)粤0111民初20551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泽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被告,陈泽帆,有限公司,公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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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9 |
(2020)粤0111民初20552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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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小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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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52号朱小凤: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53号案判决结果:“一、被告朱小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880.64元及违约金(按每两个月物业管理费630.56元为本金,自下个单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本金为限);二、被告朱小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公摊电费85.07元、2016年9月至2020年2月电费3985.65元、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水费2.77元、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垃圾费12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537212172020-12-2117:58:05:760(2020)粤0111民初20552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朱小凤,公告,被告,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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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10 |
(2020)粤0111民初20554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旺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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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055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彭旺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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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54号彭旺伦: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旺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111民初20554号案判决结果:“一、被告彭旺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2020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14006.64元及违约金(按每两个月物业管理费411.96元为本金,自下个单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本金为限);二、被告彭旺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9年12月公摊电费1086元、2013年7月至2019年10月水费920.55元、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电费6812.06元、2013年5月至2020年2月垃圾费246元;三、驳回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元,由被告彭旺伦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迳付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537212322020-12-2117:58:12:224(2020)粤0111民初20554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旺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判决,被告,彭旺伦,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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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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