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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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柞市监工商处字〔2018〕第6号 |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在经营中未规范建立收入票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调查,其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之规定,按照违法行为吸收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没收扣押的上述超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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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详情 |
2 | 柞市监工商处字2018第6号 | 柞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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