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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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下卫医罚[2020]5056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杭州美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0日超越许可范围为9名顾客开展乙型肝炎病毒抗原抗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尿HCG测定,收取检验费共计1355元,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服务类29.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警告,罚款2000以上3000元以下”,给予杭州美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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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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